传知博客-BOOKFM黑板报

2009年10月18日

Google计划推电子书商店 称不会涉足阅读器

类归于: 数字化出版 — 标签:, , , — philo @ 2:20 下午

Google计划推电子书商店 称不会涉足阅读器

CNET科技资讯网10月16日国际报道 Google计划推出一个电子书商店,任何使用网页浏览器的设备均可访问这一商店,从而与Amazon的Kindle产生竞争。

Google周四表示,将在明年上半年推出Google Editions电子书商店,初期的图书规模为50万部,均为Google合作版权伙伴提供。

读者届时可以直接从Google购买电子书或者从其它网络商店获得图书。Google将负责这些电子书的存放并且让其可以被搜索到。

Google发言人Jennie Johnson表示,该电子书项目的具体细节尚未确定,比如参与网上电子书零售的合作伙伴,其它电子书阅览器,比如Kindle能否浏览Google Editions电子书等。

据悉,Google不会自己生产电子书阅读器。

Google战略伙伴部主任Tom Turvey在法兰克福书展上说:“我们不会推出专门的电子书阅读器或者其它任何设备。”

Forrester机构预计,今年美国将销售出300万电子阅读设备。

Google Editions的出现将让Google首度利用电子书盈利。Google此前已经在进行书籍的扫描工作。

Turvey透露,Google将把直接销售的电子书收入的63%给出版商,自己保留37%。

如果电子书是通过其它网络零售商渠道获得的,出版商可以获得45%收入,55%归渠道商和Google。

Kaufman Brothers分析师Aaron Kessler表示,Google推出电子书商店并不让人感到意外,不过,该项目短期的盈利机会还没法与移动广告等业务相比。

Forrester媒体分析师Sarah Rotman Epps认为,Google还无法抢走Amazon的市场份额,不过,这一项目可以增强其他支持开放电子书标准厂商的实力,比如索尼。她说:“它肯定会给 Amazon带来一些竞争压力,但对用户来说,电子书阅读器的代名词就是Kindle。”

据悉,购买了Google电子书的读者可以在包括个人电脑,笔记本电脑,上网本以及智能手机等设备上阅读它们。用户阅读完书籍后,可以通过Google Checkout进行支付。

上周,Amazon表示将面向100个国家发布Kindle。

美国首屈一指的图书零售商Barnes & Noble 7月宣布,将进入电子书阅读器市场。

有传言说,微软也有可能进入这一领域,但微软CEO Steve Ballmer上周表示,微软不需要进入这一市场,因为公司已经在为这类阅读设备提供软件。

为了解决版权问题,Google正在与美国出版及作者协会进行协商,通过合作的图书馆机构,Google Books项目已经扫描了大约1千万本图书,并且还将扫描更多书籍。

美国出版商与作家协会已就Google扫描图书起诉Google。不过,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法院正在就一些细节进行调查,预计11月9日就将出台修正后的和解协议。

Google首席律师David Drummond说:“我们很高兴而且很有信心解决此事。”

该协议将只解决美国的图书版权争端,预计Google将面临欧洲的发难,德国**Angela Merkel就对Google的行为表示不满,她认为,美国图书馆当中也存在欧洲的图书。

2009年09月11日

数字时代的版权

类归于: 数字化出版 — 标签:, — ken @ 8:56 下午
上海磁悬浮

上海磁悬浮

做书的时候要用一张上海磁悬浮的照片。这张角度特别好,网上多处被转载,经过一番追踪,终于在维基共享资源网(Wikimedia Commons)上找到了它的版权声明。令人喜出望外的是,这是一张已经被释放至公共领域的图片。加拿大籍摄影师Alex Needham 许可任何人无任何条件地(除非法律明确要求该等条件)将此作品用于任何目的的权利。看多了表示版权所有的©,网页上一个颠覆性的无版权

互联网发展起来以后,在版权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一对对立的主张。传统的版权最典型的主张就是“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严格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但同时却有一种新的版权概念出现了,这就是Creative Commons即“创作共用”(亦译作“知识共享”版权协议)。

在“创作共用”的官方网站上,有这样一段话:

“创作共用”体现两个方面的含义:“创作”是缘自于创作者的行为,并产生作品为结果,创作者有权利要求自己的作品所附加的各种权利。在传统的“保留所有权利”的版权体系中,创作者的权利被错误地变成了“封闭”和“不传播”。在互联网时代,“保留部分权利”已经成为一种更有利于创作者的趋势。“共用” 体现了人们愿意将作品给更多人使用的愿望,这种共同使用的前提是尊重创作者所选择的权利要求。我们把愿意共用的精神称为“分享主义”(Sharism),分享主义的前提是尊重创作者的权利,而不是随意剥夺变成“公有”。

按照该协议,版权的保护根据其基本概念可以分为多个层次。这些基本概念包括: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派生作品、保持一致等。

创作共用协议以及其他分享版权的主张,在互联网领域被版权所有人广泛地采用,中国著名的互联网评论家keso的博客就采用CC版权协议,他的选择是“署名、非商业”。《三联生活周刊》主笔王小峰的博客虽未明示采纳CC版权协议,但他在博客首页声明:“商业网站、纸媒体如转载,须经本人同意,并支付稿酬。非商业网站、媒体可以随便转载,无须支付稿酬,但必须注明出处或链接。”该声明基本上对应于CC版权协议中的某个层面。

分享主义进一步促进知识的传播,造福于人类,但同时对传统的版权概念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有很多传统出版人认为,版权一旦失去保护,创作者的价值不能得到认可,他们的权益和动力就失去了保护,这对创意产业是致命的打击。当谷歌推出音乐搜索时,热爱音乐的王小峰有一段鞭辟入里的分析。他说从热爱音乐的人角度去看,谷歌推出音乐搜索引擎“也是在作恶”。他说:“互联网诞生以来,它改变了很多消费方式和商业格局,第一个被互联网焚尸灭迹的就是唱片工业,一个经历了七十多年搭建起来的严谨、周密、科学、系统的唱片工业,在鼠标移动间就樯橹灰飞烟灭。”“音乐搜索引擎,它只解决了消费者信息检索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对产品价值认可的问题。”[1]

这种分析显然抓住了创意产业的根本特征,因为创意产业就是以知识产权为贸易对象的。一旦贸易对象免费,那么谁还来创造呢?

确实,互联网从一开始就似乎是以知识产权颠覆者的面目出现。从较早时候的Napster到BT,Emule等等,无不遭到侵犯版权的诟病,Google 图书搜索上线一年即遭到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的正式起诉。

但是互联网对知识产权的这种颠覆,从知识财富传播、共享的角度看,也可说是意义深远。Google 共同创始人兼技术总裁谢尔盖·布林 (Sergey Brin) 说:“Google 的使命是整合全球范围的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今天,我们与作者、出版商以及图书馆一起联手,可以完成这个巨大的飞跃。虽说这个协议对我们大家来说都是双赢的结果,但真正的收益方其实是读者,因为全球范围内海量的书本知识财富如今只需唾手即可得到。”[2]与Google 相比,真的很难说重视版权保护的传统出版商究竟是知识财富的保护者,还是知识传播的壁垒。数字图书馆界的知名学者刘炜(网络身份Keven或Kevenlw,供职于上海图书馆[3])提出了相当激烈的观点。他认为当复制的成本很低的时候,允许任意复制就是对生产力的解放。他认为使用了DRM并不能真正保护“所谓的版权”,因为商业模式根本就错了。“传统的版权制度给谁带来了最多的好处就知道了。这种腐朽没落的制度,没有给创造的主体——著作权人带来多少利益,相反却保护和滋养了那些寄生虫们,出版商才是腐朽制度的极力拥护者。”

互联网给人太多的惊诧,我们无法准确的预言未来,但是,作为传统出版人,我们不得不反思,在这个数字经济的时代,究竟什么是我们的立业之本?因为我们原来赖以赢利的模式正在受到数字分发的有力挑战。在知识经济、创意经济的这条产业链上,如果我们传统出版商不能创造附加价值,如果我们还紧紧抱着一成不变的版权保护概念,我们就终将被数字时代抛弃。

如果我们还记得一年前里德 爱斯维尔数据库的涨价风波的话,或许应该体会到:创造性的劳动才是内容产业赢利的根本之源。爱思唯尔的竞争力在于对海量知识的筛选和重新组织,爱思唯尔对版权的保护不是被动地封闭它,而是为它增加附加值。另一方面,数字出版一定要尊重互联网经济的规律,数字出版不该惧怕免费,而是应该好好学习Google通过广告赢利的模式。传统出版商可以鼓励广泛的复制和传播,用第三者买单的广告模式来探索数字出版商业模式。这样来自出版业之外的模式,对于传统出版商更具有洗脑的意义。

不把版权保护和赢利模式放到互联网经济这个更宽广的视野下进行思考,传统出版商必无出路。

这篇文章是载自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朱文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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